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轉發文章《深圳仲裁填補司法判例空白!確認比特幣具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該文章介紹了一起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
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轉發文章《深圳仲裁填補司法判例空白!確認比特幣具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該文章介紹了一起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真實仲裁案件,其中涉及比特幣、比特幣現金和比特幣鉆石的糾紛問題。該案裁決因為承認國內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引起了業內廣泛關注,并被認為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現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中國于2017年出臺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并全面禁止了ICO活動。在法律層面,民法總則第127條關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尚無進一步界定。
該案裁決認為,雖然監管部門禁止ICO活動和虛擬貨幣交易,提醒投資者應該有效防范風險,但從未斷定個人比特幣交易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國內法律法規,比特幣不具有貨幣職能,但是這并不妨礙其屬于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
仲裁庭強調,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的交付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根據《公告》的相關規定,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只是不能作為貨幣(即法定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并無法律法規禁止其成為私人間交付或流轉的客體。
技術上的障礙也同樣不存在。仲裁庭指出,互聯網技術將人類現實生活空間延伸至網絡空間,存在于網絡空間中的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其交付過程借助互聯網技術支持的電子編碼程序運作。在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的實際使用中,每一位交易當事人先要在計算機終端上安裝一個電子錢包,因此而擁有獨一無二的地址,自動生成一對密匙——私匙與公匙。公匙被匿名公開,私匙為特定身份信息。所有者可以通過私匙隨時支配、處分其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也就是說,比特幣、比特幣現金通過互聯網技術是可以交付的。
仲裁庭強調,我國未有法律法規規定比特幣等的持有或交易為非法,且該網站是否在中國辦理備案許可、是否能順利完成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交易并不影響仲裁庭參考其公開的數據信息對案涉財產損失賠償額進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