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員周某正準備從柳州站登上動車時,被執法人員查出他在內褲里和衣服口袋中共藏有冰毒29.5克。近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原判:周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萬元。吸毒人員周某正準備從柳州站登上動車時,被執法人員查出他在內褲里和衣服口袋中共藏有冰毒29 5克。近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
36歲男子周某,來自金秀瑤族自治縣桐木鎮。他曾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后來又兩次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2013年12月刑滿釋放后,他仍繼續吸食毒品。2016年3月29日下午5時30分左右,周某持一張柳州至南寧東的D3523次火車票進入柳州站。在周某接受“三品”安檢時,執勤協警發現他是一名吸毒人員,于是將他帶到柳州站公安執勤室進一步檢查。
民警從周某的內褲里及外衣左側內口袋處,共查獲俗稱“冰毒”的毒品甲基丙胺29.5克。此后,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并被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犯運輸毒品罪。柳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定,周某犯運輸毒品罪罪名成立,且攜帶29.5克甲基苯丙胺已進入運輸環節,屬犯罪既遂。周某是毒品再犯又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2016年12月26日,一審法院依法判決:周某犯運輸毒品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萬元。一審宣判后,周某上訴,經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定,周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